绛竹轩 新手上路
绛竹轩 发表于 2011-5-1 21:24:49

打击抄袭剽窃行为的

——向怀文中学《怀文联语》主编高树军讨还公道

湖北黄梅一中  李学文

高树军是江苏省沭阳县怀文中学校长,他主编的怀文中学校本教材《怀文联语》(二)一书,其中《对联范例》的声律歌是抄袭李学文的《中学生学对联声律歌》。《联语启蒙》是抄袭张延华的《对联启蒙儿歌》。李学文的《中学生学对联声律歌》18节发表在《对联》下半月刊061112期,071——9期上。该校本教材中抄袭了前12章,将“前言”编入该书第八节,改标题为《对联平仄规则》,将“道德修养对韵”、“爱国思想对韵”、“理想情操对韵”、“勤政爱民对韵”、“科学技术对韵”、“学校教育对韵”、“时事政治对韵”、“文明礼貌对韵”、“社会公德对韵”、“生态环境对韵”、“艰苦奋斗对韵”等11章,整体编入该校本教材的“对韵范例”,各章均用原标题。山西张延华先生的《对联启蒙儿歌》亦发表于《对联》下半月刊,该歌被抄袭编入《怀文联语》中,改标题为《启蒙联语》。

根据《著作权法》纯属侵权行为。著作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窜改的权利;

5.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这种剽窃、抄袭他人的作品,编入《怀文联语》(二)中,本是侵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可是,《怀文联语》主编高树军不敢承认这一点。编书时,窃用李学文和张延华的作品,既未署名,又未在“后记”中点名,就连抄自何报刊亦未注明,显然成了怀文中学主编的作品。当我了解此侵权行为后,0810月曾致函高树军先生讨说法,他们的回复竟说:“(编校本教材)当时苦于没有材料,编写组人员可能是从网上下载你的文章,我们没有认真审核。再说,我们的小册子没有书号,没有出版发行,更没有向学生收取费用和一张白纸或者试卷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同为弘扬国粹,若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休,有失我们的身份。”这种答复真是自欺欺人。请看:

《怀文联语》(二)版权页上赫赫标有:

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发行。

书号为:ISBM7500733003/G·2009

印数一万册

振振有词: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为了避免追究责任,高主编在说瞎话,《怀文联语》(二)“再版说明”这样说:“高树军校长亲自查找资料,增加了‘联语启蒙’和《对韵范例》等内容,”“联律启蒙”是抄自张延华的《联语启蒙儿歌》,《对韵范例》则是抄自李学文的《中学生学对联声律歌》。而且以高雅的姿态说:“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休,有失我们的身份。”这句话的含意是说:侵权有理,究责不该。版权页和封底标有定价,怎么说与一张白纸或者试卷没有本质区别?在学生中使用,怎么说没有出版发行?板权页上印有书号和出版社名,怎么说没有?201012月,张延华先生对我讲,出版社和书号是盗用的,原来如此,难怪书中校对错误百出。我的初衷很明确,“不为别的,只求正名”,就是说只要贵主编承认侵权的过错,并公开道歉就行。故再次致函提出:“以投稿的方式,将《中学生对联声律歌》在怀文中学《校园楹联报》上署名发表,并登一则关于编写《怀文联语》失误的说明”的要求,贵校《校园楹联报》主编田作明作出回应,在09年《校园楹联报》上发表《中学生对联声律歌》。至今,因我一再追问,才寄来0811期报,登了“前言”和“学校教育对韵”两节,未作承认错误的说明。高树军主编窃用我的作品于前,又不敢承认错误于后,真令我对其行为产生可叹可悲之感。当时,为维护中国楹联学会树起的以怀文中学为中国楹联教育基地联谊中心的典型,故没有将此侵权行为公开。

去年年底,我参加了上海松江楹联探源研讨会,见到了山西张延华先生,他告诉我,他曾就《怀文联语》一书致函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总编,并附上各种材料,得到的答复是该出版社并未出版过这类书,就是说,出版社和书号是盗用的,他说准备上北京去打官司。出于某种压力,最后,怀文中学以赔偿张延华的损失而终结。但不愿在楹联报刊上公开发表道歉的文字。

请问,怀文中学校长高树军先生,窃用他人作品入自己主编的《怀文联语》中,窃用张延华的作品,你们承担了赔偿损失的责任,而对我的要求在贵校《校园楹联报》署名刊登我的《中学生对联声律歌》和写一则说明都不愿承担,这样做你认为公正吗?对同一性质侵权的事,作出不同的对待,这公平吗?你的这种不公正的对待,伤害了我的自尊。你作为怀文中学校长、《怀文联语》(二)的主编,作为全国楹联教育基地联谊中心的主任,你这种抄袭他人作品,侵犯署名等权利的不良行为,何以教育你的学生守纪,引导你属下的老师守法,又何以取信于同行。

和解是我最初的想法,讨报酬不是目的,我要的是一个公正、公平。

2011218致函重申:请高树军先生以《怀文联语》(二)主编的身份,在《中国楹联》、《对联》杂志、《中国楹联报》上发表公开道歉的文字,要么,赔偿损失。我一等再等,多次致函讨说法,高校长既不公开道歉,又不赔偿损失,我又让一步,只要在该校《校园楹联报》上登出编入《怀文联语》(二)的“对韵范例”是抄袭李学文的《中学生对联声律歌》的说明,并刊登被抄袭的12节,也遭到拒绝,因此,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高树军主编侵犯我的署名权的卑劣行为公之于众,维护“著作树法”,打击抄袭剽窃行为。这是我所不愿做的。这样做如果对高树军校长的声誉有所损害的话,也是你处理失当所引起的。

相信公道在联友心中。

201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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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1-5-4 14:38:28 |只看该作者
竟然有这样的事。
沽名钓誉、道貌岸然的人、事太多了。
支持讨公道。
谁比俺水大?
3#
发表于 2011-5-4 14:42:2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水淹七军 于 2011-5-4 15:11 编辑

重复
谁比俺水大?
4#
发表于 2011-12-29 21:50:37 |只看该作者
如是确凿,支持楼主。
莫存成见;
不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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